从边检机关获悉,5月,哈萨克斯坦主管部门发布了哈签证颁发、延期及缩短期限的新规定。该规定将哈签证分为移民、非移民、过境及出境四类,并以英文字母加数字的形式进行标注。具体如下表:
签证类型 |
颁发对象 |
签 证 次 数 |
有 效 期 |
停 留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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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非移民类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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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签证 |
А1 |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家庭成员 2)持外交护照的议会、政府官员及其家庭成员,持外交护照的正式代表团成员及陪同人员 |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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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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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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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次 |
不超过3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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А2 |
1)持外交护照赴哈执行公务的人员 2)持国际组织护照、具有外交代表同等地位人员 3)持外交护照及信使证的运送外交邮包的外交信使 4)哈名誉领事及其家庭成员 |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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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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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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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次 |
不超过 3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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А3 |
驻哈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官员、外国驻哈名誉领事,上述人员家庭成员 |
多次 |
180天内可停留90天 |
不超过90天,超过后需在哈外交部办理常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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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签证 |
В1 |
1)正式代表团成员及陪同人员 2)应哈政府机构邀请访哈人员 |
一次 |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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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 |
多次 |
不超过3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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В2 |
1)持国际组织证件但不具备外交身份人员以及持普通护照在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 2)持公务护照赴哈执行公务人员 3)无外交护照,但持信使证的运送外交邮包的外交信使 4)赴哈执行公务的外国军人 5)应驻哈外交、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其驻哈代表处邀请赴哈出差人员 6)外国驻哈及根据哈外交部批准派往哈的新闻媒体代表 |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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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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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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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超过3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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В3 |
驻哈外交使团、国际组织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领事职员及外国领事机构的服务人员及上述人员家庭成员 |
多次 |
180天内可停留90天 |
不超过90天,超过后需在哈外交部办理常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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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签证 |
С1 |
参与对哈经济投资的外国法人的行政管理层代表、参与阿拉木图区域金融中心项目的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多次 |
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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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有效期内 |
С2 |
参与对哈经济投资的外国法人的行政管理层代表、参与阿拉木图区域金融中心项目的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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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天 |
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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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务签证 |
D1 |
1)赴哈参加研讨会、座谈会、论坛、展览会、音乐会及文化、科研、体育和其他活动 2)在哈院校开办讲座及授课 |
一次 |
90天 |
不超过30天 |
两次、三次 |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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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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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1)赴哈出差 2)赴哈从事安装、修理和设备技术服务 3)参加青年、大中学生交流 |
多次 |
1 年 |
180天内不超过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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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人道主义援助押运人员 2)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提供咨询和审计人员 |
多次 |
不超过3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且180天内不超过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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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国际汽车运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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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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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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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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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火车乘务人员 |
一次 |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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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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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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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无国际民航组织身份证件的民航定期航班及包机乘务人员 |
一次 |
90 天 |
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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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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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轮船乘务人员 |
一次 |
90 天 |
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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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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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
在哈境内部队服役人员 |
多次 |
1 年 |
军役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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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传教类 |
E1 |
赴哈从事宗教活动人员 |
一次 |
90 天 |
不超过30天 |
两次、三次 |
90 天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
多次 |
180天 |
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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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赴哈参与传教活动人员 |
多次 |
180 天 |
18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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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E2类人员的家庭成员 |
多次 |
«Е2»同持E2签证人员的签证有效期 |
«Е2»同持E2签证人员的签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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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游签证 |
F1 |
赴哈旅游人员 |
一次 |
90 天 |
不超过30天 |
两次、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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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天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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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私签证 |
G1 |
因私赴哈人员 *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其驻哈代表处所邀请人员凭哈外交部的签证批复办理签证 |
一次、两次、三次 |
90天 |
一年内90天 |
多次(哈萨克族) |
1 年 |
签证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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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
1)赴哈接受治疗、体检及医疗咨询 2)在哈境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3)赴哈或在哈照顾哈国国籍的近亲属或长期居住在哈接受住院治疗的外国人 4)第1、2类人员的陪护人员(需出示相关证明) |
一次 |
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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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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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三次 |
180天 |
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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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
赴哈收养哈籍子女人员 |
一次 |
180 天 |
不超过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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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三次 |
180 天 |
每次入境不超过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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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
在哈长期居住、打算临时出境的的未成年人 |
两次 |
60天 |
6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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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过境签证 |
H1 |
过境哈且不享受免签过境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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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两次、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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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
一次不超过5天 |
II. |
移民类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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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居签证 |
J1 |
赴哈定居的哈萨克族 |
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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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1 年 |
J2 |
赴哈定居的人员 |
一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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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 |
在哈并已提交过定居申请的人员 |
一次、两次、三次 |
90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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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团聚类 |
K1 |
家庭成员系哈公民并在哈定居,本人赴哈与家人团聚 |
多次 |
1年 |
1 年 |
K2 |
家庭成员系哈萨克族或原为哈公民,并获准在哈临时居住不少于两年,本人赴哈与家人团聚 |
多次 |
1年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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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 |
家庭成员系在哈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或投资移民者,本人赴哈与家人团聚 |
多次 |
1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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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签证 |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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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赴哈报考或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外国人,包括学习交流和读预科班 2) 临时赴哈或考入哈教育机构的外籍哈族人(须提供证明其民族成份的证明文件) |
一次、两次、三次 |
90天 |
90 天 |
多次 |
不到1年 |
不到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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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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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哈实习或进修的人员 |
一次、两次、三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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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不到1年 |
同实习、进修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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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签证 |
M1 |
1)根据劳务许可及引进外籍劳务许可赴哈工作人员 2) 根据哈法规及哈方加入的国际条约赴哈工作人员(不需劳务许可及引进外籍劳务许可) |
多次 |
不超过1年或同许可有效期一致 |
不超过1年或同劳务许可有效期一致 |
M2 |
上述1、2类人员的家庭成员 |
多次 |
同持«M1»签证的家庭成员的劳动许可有效期一致 |
同持«M1»签证的家庭成员的劳动许可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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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赴哈地方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劳务许可材料的人员 |
一次 |
90 天 |
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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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 |
投资移民者 |
多次 |
不超过1年 |
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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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 |
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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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两次、三次 |
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劳务许可及引进外籍劳务许可有效期 |
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劳务许可及引进外籍劳务许可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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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道主义援助 |
N1 |
赴哈提供无偿教育、卫生服务和社会援助的志愿者 |
一次、两次、三次 |
90 天 |
90 天 |
多次 |
1 年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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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
根据哈参与的国际条约赴哈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及提供资助 |
一次、两次、三次 |
90 天 |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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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 |
1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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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出境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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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1 |
哈居民离哈到国外定居 |
一次 |
不超过90天 |
不超过90天 |
2. |
P2 |
在哈丢失旅行证件人员 |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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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且不超过回国证明的有效期 |
不超过30天,且不超过回国证明的有效期 |
3. |
P3 |
被限期离境人员 |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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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天,或者同法院驱逐判决书规定的期限 |
不超过30天,或者同法院驱逐判决书规定的期限 |
4. |
P4 |
被追究行政责任,且无理由继续在哈停留人员 |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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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天 |
不超过15天 |
5. |
P5 |
根据免签出入境协议在哈停留但不准其在哈继续停留人员 |
一次
|
不超过30天 |
不超过30天 |
一、根据规定,赴哈旅游者可获得一次、两次或三次、有效期90天、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旅游签证。赴哈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人可获得一次、有效期不超过90天或多次、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投资签证。赴哈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计的人员可获得多次、有效期不超过3年、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且180天内不超过60天的商务签证。根据法人邀请办理的商务签证以及旅游、过境签证均不能延期。
二、签证颁发程序
(一)所有签证类型的第1项(出境签证除外)均由哈外交部和哈驻外机构颁发。
(二)在哈境内颁发签证的机构有:
1、外交部--所有签证类型的第1项(出境签证除外);
2、内务部--因私签证(G2)中第2、3、4类人员,因私签证(G4)、定居签证(J3)、学习签证(L1)中第2类人员。
(三)如签证批复中所指出的申请地点改变,则需经外交部同意后,由提交申请所在地的哈驻外机构颁发签证。
(四)所有签证申请需经国安委审查(出境签证及定居签证J3除外)。国安委应在3日内对签证申请完成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日。
(五)签证受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定居签证J1、J2除外)。根据国际对等原则,签证受理时间也可延长。如需进一步审查或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受理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签证延期
(一)签证延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哈外交部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有:
1、外交签证(A1、A2)、公务签证(B1、B2)--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邀请来哈人员,可凭上述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2、投资签证(C1、C2)--可凭哈投资授权机构信函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3、商务签证(D1、D2、D3)--应哈国家机关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邀请来哈人员,可凭上述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80天。
(三)哈内务部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有:
1、家庭团聚签证(K1、K2、K3)--可凭邀请方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由哈法规确定。
2、学习签证(L1)--可凭在哈注册的教育授权机构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3、工作签证(M1)--凭此前已办妥邀请函的法人出具的书面申请及外国人劳务许可办理工作签证延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劳务许可的有效期。
4、工作签证(M2,即M1签证持有者的随任家属)--凭邀请方书面申请、M1签证或延期签证的复印件办理。
(四)哈外交部和内务部均可办理签证延期的种类有:
1、因私签证(G2)--根据卫生部门的书面申请可办理签证延期,延期时间与治疗时间一致,但不超过1年。
2、学习签证(L2)--凭法人或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驻哈代表处出具的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时间与实习或进修时间一致,但不超过1年。
(五)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签证均不能办理延期。
(六)G2、K1、K2、K3、L1、L2、M1、M2类型的延期申请需经哈国安委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签证延期只能由此前已办妥邀请函的邀请方申请,其他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学习签证除外)。